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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公雞啼叫是否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


鄰居養公雞,半夜啼叫吵到我們全家,所以就半夜報警,雞啼就報警,2018年2月一次,2020年6月又再一次,轄區分局有處理但卻回覆說鄰居無違法社維法,我感到疑惑,接著就打電話去業管單位去了解法條,這篇就是結論。


2023年1月補充:
  1. 公眾:住兩個人或兩個人以上。(這樣才符合法律定義的公眾)
  2. 證據:直接手機錄影錄音證據。(證據)
  3. 行動:然後去派出所提告。(實際行動)
  4. 筆錄:住幾個人就幾個人都要去做筆錄,這樣警察就會開罰單。(這樣才符合法律定義的公眾)
  5. 法律:派出所若不接受報案,就打電話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找社維法承辦警官司法科的警官會有正確法條解讀。

2023年4月9日補充:
  1. 這情況通常是派出所員警沒有處理過,所以自己亂解釋法律,準備好電話,若派出所亂解釋法律,就直接打電話給 刑事局司法科電話02-27647429,請司法科轉給社維法窗口,窗口就會正確回答給派出所。
  2. 目前法官已經認定法律中提到的公眾就是2個人或2個人以上,住在一起或者沒有住在一起,不影響兩個人類的事實,派出所若說必須是不同戶,那難道兩個人住在一起就不是兩個人嗎?
  3. 派出所不願意處理,目前聽到最多的回饋就是派出所不瞭解法律,沒關係,請直接撥電話給刑事局司法科,02-27647429,請司法科轉給社維法窗口,這樣就可以了。
  4. 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所以狗亂吠叫,當然算是社維法的管轄範圍唷~ 
  5. 很多派出所都會說狗吠叫或雞啼是環保局的管轄,這完全錯誤喔,持續性的噪音才是環保局,像是機器固定時間產生龐大噪音,這才是環保局~~

事情緣由

        鄰居在六月份又養公雞了,半夜雞啼,所以我就用簡訊報案,然後隔幾天就寫市長信箱檢舉,檢舉內容為:『半夜凌晨持續的噪音,雞啼,地址為台南市某某地址,這戶人家養的公雞半夜與凌晨雞啼,我在A/B/C,報警過,請問負責處理案件的警察,分別的處置方式為何? 有對屋主開立觸犯社維法的罰單嗎? 有當下告知屋主已觸犯社維法嗎?』
        地址跟報案時間我就先遮蔽,市長信箱內容寫這樣,過10天後,轄區分局就回覆說:『前幾天實地查訪並已勸導屋主應確實改善,以確保安寧環境。另查本案並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情形。』
        雖然這次事情有解決,但若鄰居再犯,又再多個十天五天才能處理,實在讓人受不了,
所以我就打電話去警政署法制室說是要了解法規定義,法制室說業管機關是刑事局司法科才對,請我改撥02-2764742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業管機關不是警政署法制室,業管機關是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電話是02-27647429,打過去後再請他轉社維法的承辦人員,無法由外面直接撥打進去到指定分機,必須由總機轉接,事由就說要了解社會秩序維護法就可以,我在7/20跟7/23都打過,長官會很有耐心的解說法條,但我事先就已經查好,所以溝通了解整個過程還算蠻快的。
        法規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寫到,若有此行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第三款是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噪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提到-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深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9條提到-本法所稱深夜,係指凌晨零時至五時而言。
    【公眾】:之前警察偶爾會提到公眾的意思就是要有3戶檢舉,但實際上法院法官已經做出更明確的規範,法官認為:「2人以上之特定少數人,只要其生活安寧確有受妨害之具體事證」也屬於妨害公眾安寧,也就是說2人或2人以上就屬於公眾,資料來源是法院的真實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103年度秩聲字 第7號刑事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秩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106年度嘉秩聲字第1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秩聲字第4號裁定。(可使用Lawsnote查詢判決,可用關鍵字快速找到相關判決 )

建議的檢舉內容

    綜上所述,除了錄音之外,在檢舉報案時應該要更明確寫出情況與法條,噪音與公眾為重點,這樣員警才會清楚知道鄰居確實觸犯法條,然後就去告誡鄰居,也不是說一定要對方開罰,只希望對方不要再犯,半夜三點半公雞就開始啼叫,實在讓人受不了。
建議的檢舉內容應為:
    凌晨公雞雞啼,地址為台南市某某地址,已錄音存證,全家有五個人,我當代表來報案,五個人都確實被吵到,檢舉此戶人家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噪音已經錄音存證,或警察直接過去查訪也會聽到。
    公眾,查法院實際判決,法官已在多個判決中做出明確說明:「2人以上之特定少數人,只要其生活安寧確有受妨害之具體事證」,也屬於妨害公眾安寧,    麻煩警察前去勸導鄰居:半夜雞啼已觸犯社維法或直接開罰,感謝。
●資料來源(法院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103年度秩聲字 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秩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106年度嘉秩聲字第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秩聲字第4號裁定

補充說明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提到:【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噪音比較容易舉證,現在手機很方便,所以用手機錄音就可以,或者報警後,警察過來看也就很清楚,之前最不好舉證的是公眾,但法官已經做出明確說明,兩人以上,所以報案時也必須強調,這戶有幾個人,明確提出,這樣才能構成社維法,然後警察就會前去處理。若直接去派出所報案,分局警察不願意接受報案,請撥刑事局司法科電話02-27647429,讓社維法的長官告訴分局警察,法條適用情況,然後再通報給警政署署長信箱或該縣市的督察室
    我也有把情況描述後寄信去刑事警察局局長信箱,但因為內容我沒有說得很清楚,家裡有五個人,所以刑事局以為我說的情況只有一個人,所以回函說沒有違反。

資料來源

-簡訊報案 (網址)
-警政署法制室 (網址)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 (網址)
-社會秩序維護法 (網址)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網址)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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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師在台南: 半夜公雞啼叫是否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
半夜公雞啼叫是否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
半夜公雞啼叫是否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從法條規範了解,重點在於噪音、深夜與公眾的解讀,此篇是了解法條與刑事局司法科了解後的結論,提供給大家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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