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養公雞,半夜啼叫吵到我們全家,所以就半夜報警,雞啼就報警,2018年2月一次,2020年6月又再一次,轄區分局有處理但卻回覆說鄰居無違法社維法,我感到疑惑,接著就打電話去業管單位去了解法條,這篇就是結論。
2023年1月補充:
- 公眾:住兩個人或兩個人以上。(這樣才符合法律定義的公眾)
- 證據:直接手機錄影錄音證據。(證據)
- 行動:然後去派出所提告。(實際行動)
- 筆錄:住幾個人就幾個人都要去做筆錄,這樣警察就會開罰單。(這樣才符合法律定義的公眾)
- 法律:派出所若不接受報案,就打電話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找社維法承辦警官,司法科的警官會有正確法條解讀。
2023年4月9日補充:
- 這情況通常是派出所員警沒有處理過,所以自己亂解釋法律,準備好電話,若派出所亂解釋法律,就直接打電話給 刑事局司法科電話02-27647429,請司法科轉給社維法窗口,窗口就會正確回答給派出所。
- 目前法官已經認定法律中提到的公眾就是2個人或2個人以上,住在一起或者沒有住在一起,不影響兩個人類的事實,派出所若說必須是不同戶,那難道兩個人住在一起就不是兩個人嗎?
- 派出所不願意處理,目前聽到最多的回饋就是派出所不瞭解法律,沒關係,請直接撥電話給刑事局司法科,02-27647429,請司法科轉給社維法窗口,這樣就可以了。
- 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所以狗亂吠叫,當然算是社維法的管轄範圍唷~
- 很多派出所都會說狗吠叫或雞啼是環保局的管轄,這完全錯誤喔,持續性的噪音才是環保局,像是機器固定時間產生龐大噪音,這才是環保局~~
事情緣由
鄰居在六月份又養公雞了,半夜雞啼,所以我就用簡訊報案,然後隔幾天就寫市長信箱檢舉,檢舉內容為:『半夜凌晨持續的噪音,雞啼,地址為台南市某某地址,這戶人家養的公雞半夜與凌晨雞啼,我在A/B/C,報警過,請問負責處理案件的警察,分別的處置方式為何? 有對屋主開立觸犯社維法的罰單嗎? 有當下告知屋主已觸犯社維法嗎?』地址跟報案時間我就先遮蔽,市長信箱內容寫這樣,過10天後,轄區分局就回覆說:『前幾天實地查訪並已勸導屋主應確實改善,以確保安寧環境。另查本案並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情形。』
雖然這次事情有解決,但若鄰居再犯,又再多個十天五天才能處理,實在讓人受不了,
所以我就打電話去警政署法制室說是要了解法規定義,法制室說業管機關是刑事局司法科才對,請我改撥02-2764742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業管機關不是警政署法制室,業管機關是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電話是02-27647429,打過去後再請他轉社維法的承辦人員,無法由外面直接撥打進去到指定分機,必須由總機轉接,事由就說要了解社會秩序維護法就可以,我在7/20跟7/23都打過,長官會很有耐心的解說法條,但我事先就已經查好,所以溝通了解整個過程還算蠻快的。法規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寫到,若有此行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第三款是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噪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提到-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深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9條提到-本法所稱深夜,係指凌晨零時至五時而言。
【公眾】:之前警察偶爾會提到公眾的意思就是要有3戶檢舉,但實際上法院法官已經做出更明確的規範,法官認為:「2人以上之特定少數人,只要其生活安寧確有受妨害之具體事證」也屬於妨害公眾安寧,也就是說2人或2人以上就屬於公眾,資料來源是法院的真實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103年度秩聲字 第7號刑事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秩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106年度嘉秩聲字第1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秩聲字第4號裁定。(可使用Lawsnote查詢判決,可用關鍵字快速找到相關判決 )
建議的檢舉內容
綜上所述,除了錄音之外,在檢舉報案時應該要更明確寫出情況與法條,噪音與公眾為重點,這樣員警才會清楚知道鄰居確實觸犯法條,然後就去告誡鄰居,也不是說一定要對方開罰,只希望對方不要再犯,半夜三點半公雞就開始啼叫,實在讓人受不了。建議的檢舉內容應為:
凌晨公雞雞啼,地址為台南市某某地址,已錄音存證,全家有五個人,我當代表來報案,五個人都確實被吵到,檢舉此戶人家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噪音已經錄音存證,或警察直接過去查訪也會聽到。
公眾,查法院實際判決,法官已在多個判決中做出明確說明:「2人以上之特定少數人,只要其生活安寧確有受妨害之具體事證」,也屬於妨害公眾安寧, 麻煩警察前去勸導鄰居:半夜雞啼已觸犯社維法或直接開罰,感謝。
●資料來源(法院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103年度秩聲字 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秩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106年度嘉秩聲字第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秩聲字第4號裁定
補充說明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提到:【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噪音比較容易舉證,現在手機很方便,所以用手機錄音就可以,或者報警後,警察過來看也就很清楚,之前最不好舉證的是公眾,但法官已經做出明確說明,兩人以上,所以報案時也必須強調,這戶有幾個人,明確提出,這樣才能構成社維法,然後警察就會前去處理。若直接去派出所報案,分局警察不願意接受報案,請撥刑事局司法科電話02-27647429,讓社維法的長官告訴分局警察,法條適用情況,然後再通報給警政署署長信箱或該縣市的督察室。我也有把情況描述後寄信去刑事警察局局長信箱,但因為內容我沒有說得很清楚,家裡有五個人,所以刑事局以為我說的情況只有一個人,所以回函說沒有違反。
資料來源
-簡訊報案 (網址)-警政署法制室 (網址)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 (網址)
-社會秩序維護法 (網址)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網址)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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